辽科大校发〔2022〕5号附件2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售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审批。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工作根据预期标的额数分别采取不同组织形式进行。出租、出售标的预期最低价不高于5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出租、出售预期标的最低价高于5万元且不高于2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预期标的最低价高于2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出租、出售标的预期最低价高于5万元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开标30日前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招标意向,同时提供需求参数。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的招标意向后,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市场论证并给出最低限价,之后编制招标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学校官网和鞍山相关媒体上发布出租、出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四条 由学校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项目的开标统一定在校内进行,不收取标书购买费和招标服务费用,招标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校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纪委综合监察室、审计处负责人和学校总法律顾问担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并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对合同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必发7790电子集团入口首页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辽科大校发〔2022〕5号附件1)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