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大校发〔2022〕5号附件3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和评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由采购申请人选派,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对于单项预算采购额达到4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0万元的货物及100万元的服务项目等重大项目,采购人代表还需经分管采购副校长批准后,报校长审批确认。
第二条 采购人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
2.从事所采购事项相关领域工作、熟悉技术参数等采购需求,有较好的业务专业素质,具有一定分析、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
3.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5.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采购人代表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代表发现存在下述三种情况的,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实行承诺制度。确定采购人代表的时间统一安排在项目开标前一天内,在确定人选同时,由采购人代表签订承诺书并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学校对采购人代表实行采购廉政风险提醒谈话制度。对于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代表,由分管采购的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共同负责开展谈话;对于采购额达到100万元且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代表,由校纪委副书记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主任共同负责开展谈话;对于采购额达到10万元且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代表,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所在党组织纪委书记(委员)负责开展谈话。
第六条 学校对采购人代表实行授权制度。依据学校授权委托管理相关规定,由校长授权分管采购的副校长,再由分管副校长将采购人代表授权事项统一授权给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主任具体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