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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25  点击数: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财采〔2014〕526号

  


  

  

  

  

  省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3日

  

  辽宁省财政厅采购处拟文 2014年9月23日印发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3.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上级国家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

  4.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5.新购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维护,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8.购买、租赁特定不动产的;

  9.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1、2、3项情形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或原采购合同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4项情形的采购,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5、6、7、8、9项情形的采购,需由采购人组织非本单位且来自不同单位(同一单位限1人)的相关技术专家(具备拟采购项目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年龄35周岁以上、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专家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人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原件(1份)和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第四章 公示及异议

  

  第五条 公示

  (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采购人、拟采购的项目名称、内容和预算;

  2.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详细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等;

  3.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4.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9项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8项情形的采购项目,需列明拟购买或租赁特定不动产价格和专家组对该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的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省财政厅的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 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第五章 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1、2、3项情形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的,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审核采购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批准变更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九条 属于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实施;属于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由申请变更前项目操作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关经验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谈判组应由3人组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谈判组应由5人组成。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谈判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经过谈判后,成交价格应低于采购预算。如成交价格与采购预算相等,采购人需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批、省财政厅备案后,操作实施;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包含2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将采购人提出的成交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批后,操作实施。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谈判组应当编写谈判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谈判组成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谈判情况记录应当由谈判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谈判组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四条 成交结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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