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在学生思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经广泛征求意见,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
附件: 1.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
2.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工作规程(试行)
二 ○ ○ 五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附件一: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促进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对大学生进行政治引导、思想教育、学习督导、行为引导及相关事务管理的教师。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辅导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按年级或专业配备。专职辅导员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配备,原则上要保证各院系每个年级(或专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暂时不足时,高等学校可配备兼职辅导员,并应结合学校实际,在2-3年内按规定尽快配齐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暂未设学校党委的民办高等学校,可由学生处负责),为便于工作,学生工作部可与学生处合署办公。
高等学校所属各院(系)应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兼任。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大学生生活园区工作办公室。院(系、生活园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
(五)本科院校的辅导员一般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学力,新选聘的应届毕业生应在五年内达到上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的辅导员一般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
(六)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治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
(二)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可兼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及人文哲学社会科学方面课程的教学,指导学生开展课内外理论学习,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正确区分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行为引导。负责年级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纪律、道德和法制观念;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进驻学生公寓,做好生活园区的学生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事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工作,做好学校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做好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辅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选聘:
(一)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二)从应届毕业留校工作的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生中择优选聘。
(三)从免试推荐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中选聘。有免试推荐硕士、博士研究生权的院校,每年应留出一定免试推荐名额用于选聘辅导员,受聘学生保留学籍,应先从事两年以上辅导员工作,再攻读研究生。
(四)鼓励从本校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参照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办法,主要在专业课教师中选聘,也可从从事教辅工作、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教师中选聘。
第九条 选聘辅导员由学校各院(系)提出用人计划,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考核,学校党委审核确定,任期一般与所带年级学生的学制一致。聘任时,向应聘辅导员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及工作职责。对于任期中有重大不称职行为的辅导员,聘任部门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条 实行辅导员培训制度。辅导员队伍的培训要纳入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一)岗前培训制度。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要求,取得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二)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学习文件,交流经验。辅导员例会可根据院校工作实际设定为周例会、旬例会或月例会。
(三)定期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在职学习制度。高等学校应积极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面向辅导员设立专项科研课题,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各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辅导员立足岗位,开展科研活动,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辅导员的考核分学年考核和届期考核,学年考核作为届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与院(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高等学校各院(系)组织,考核人员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代表、各院(系)党政负责人、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要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师资)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票不足80%的辅导员不能申报省优秀辅导员,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含)以上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担任的辅导员工作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奖励制度。各地各高等学校应设立相应奖项和奖励基金,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第六章辅导员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省委、省政府决定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专职辅导员工作补贴,经费按高等学校财政隶属关系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把有发展潜力的专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后备干部进行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等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高等学校在聘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职务;非领导职数较紧张的高等学校,可适当增加职数,用于专职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辅导员可破格提拔或越级晋升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按各校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确保专职辅导员高中级教师岗位职数不被占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安排进修培训、参加会议、国内外学习考察等人选时,应把辅导员纳入教师队伍一并加以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导师)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中的指导作用,促进班主任(导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由各高等学校聘任到学生年级、班级,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二章 班主任(导师)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可设置班主任,本科高等学校可设置班导师,实施学分制的高等职业(专科)学校也可设置导师。
第四条 各高等学校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班主任(导师),每班应配备一名。导师也可分别在不同的年级带学生,原则上所带学生数不宜超过24人。
第五条 各高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班主任(导师)工作的宏观指导,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系班主任(导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导师)可由各高等学校所在院(系)直接聘任,名单由所在院(系)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任期一般与所带年级学制一致。聘任时向应聘教师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工作职责等事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青年党员教师原则上都应担任班主任(导师)。
第三章 班主任(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好。
第九条 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热爱班主任(导师)工作,奉献精神强。
第十条 有一定的教学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和工作能力强。
第十一条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四章 班主任(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学生谈心,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随时关心、教育和帮助;坚持思想灌输和人格影响相结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协助党组织做好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院(系)党组织在发展学生入党时须征求班主任(导师)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考研准备、择业就业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行为引导。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定期召开班会,加强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班风;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关注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优化个性结构,注重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以及学生综合评定、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完成学校和所在院(系)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班主任(导师)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实行班主任(导师)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分学年考核和届期考核,学年考核的成绩作为届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班主任(导师)的业绩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班主任(导师)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十九条 班主任(导师)考核由高等学校各院(系)组织。考核人员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代表、各院(系)党政负责人、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学生代表、班主任(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条 对班主任(导师)工作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学院(系)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导师)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导师) 工作的考核结果要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师资)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考核优秀票未超过80%的班主任(导师)不得申报省优秀班主任(导师),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的班主任(导师),应解除其聘任并在二年内不得从事班主任(导师)工作、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导师)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导师)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应对优秀班主任(导师)进行表彰奖励。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导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导师),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班主任(导师)工作予以调整。
第六章 班主任(导师)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导师)实行上岗培训制度。新任班主任(导师)应接受岗前培训,在任班主任(导师)应定期接受专题培训。培训以学校为主进行。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对班主任(导师)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班主任(导师)具备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将班主任(导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计划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班主任(导师)立足本职深入开展工作研究,探索班主任(导师)工作规律,提高工作实效性。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开展班主任(导师)工作的专题研究,并组织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骨干开展专题培训工作。
第七章 班主任(导师)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为班主任(导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班主任(导师)可列席学校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导师)的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或给予一定的工作责任津贴,具体标准应不低于每生每月三元,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内部收入分配体系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为班主任(导师)的业务进修、脱产培训、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创造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优先作出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