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学生中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在我校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其他各方面表现突出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在籍继续教育的学生给予奖励。
一、评选项目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一) 优秀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信念坚定;
2、道德品质好,具有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的美德;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关爱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突出,学年出勤率60%以上,学习成绩优良率85%以上,无补考成绩;
5、积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
6、具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二) 优秀学生干部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2、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完成组织和老师交办的各项任务,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工作能力强,同学评价高,工作业绩突出;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身作则,用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4、积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
5、学习成绩优良率为65%以上,无补考成绩;
6、具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三、评选办法
1.评选原则:优秀学生占学生总数3%;优秀学生干部原则每班 1人(10人以上每班1人,10人及以下班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合评1人)。
2.评选程序:评选工作由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经成人学历继续教育部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奖励:由学院形成文件对评选评优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表彰登记表装入档案,同时予以一定物资奖励。
四、本试行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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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