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选编
(一)招生、采购、基本建设等重点领域
1、中国人民大学原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
2013年11月,蔡荣生因招生问题被调查。举报者指向其利用自主招生权,通过破格录取、补录、违规发放研究生学位等收受大量贿赂。
2、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
2000年至2009年,陈昭方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陈昭方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万元、美元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3、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
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弘博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小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龙小乐违法所得的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4、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
2000年至2006年间,李海婴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案发后省纪委追回其赃款1068万余元、3万美元,省检察院追回其赃款430万元)。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海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5、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
1999年至2005年间,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共计人民币86.2万元、美金0.9万元。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另该校原校长助理吴永祥,校规划建设处处长张胜利、副处长万立泉、副处级干部吴方君,财务处长彭茂国等人也因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受贿被查处,涉嫌违法总额达200万元。
6、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书记吴国民
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吴国民在任武汉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书记期间,为承建工程、工程款结算、子女上学、业务工作等,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4万元、美元0.3万元(折合人民币2.42万元)、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1.04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53.86万元。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
7、武汉科技大学原校长刘光临
2002年底至2006年初,刘光临在担任武汉科技大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7.7888万元、美元46000元(折合人民币38.042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185.8308万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8、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
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李泽霖利用职务之便,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为考生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长所送人民币22.3万元;利用分管招生工作职务之便,收受41名考生和家长所送人民币13.38万元。2002年3月,李泽霖夫妇受贿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妻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9、武汉大学原资产部部长、采购中心主任成金华
成金华在负责该校设备采购及工程发包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12家供应商贿赂计40多万元。 2005年1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资产管理处处长马振杰
马振杰利用负责学校大宗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及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间,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多元。2004年12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1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原副院长刘其泰
刘其泰利用分管医院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1995年至2002年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22万多元。2003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
2004年8月初,一名广西的考生家长反映,他的孩子不久前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但是一位自称是北航赴广西招生联络员的人,却要求这位考生家长必须先交10万元,才能拿到通知书,否则就要退回档案。该家长拒绝了这一要求后,第二天就发现自己的孩子被退档。无奈,这位家长只能被迫口头同意对方的要求,表示愿意交出10万元。经查,向考生家长索取高额费用的庞宏冰、刘天平和高峰三人均系北航教职员工。其中庞宏冰原是北航计算机系副教授,现为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刘天平是北航天宏公司的一名员工,高峰是北航汽车工程系教授。据庞宏冰本人交代和广西公安机关查实,在今年的招生中,庞宏冰等人总共收取考生额外费用55万元。
13、四川省部分高校教材采购中职务犯罪案
2004年2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9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10所高校和2所中专的51起案件,共42人(含书商行贿案9件9人)。
14、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科长黎明芳
广东商学院原设备科科长黎明芳被群众举报受贿。经查实,黎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1996年12月至2001年2月收受电脑商贿赂3.52万元。拔出萝卜带出泥,该案牵扯出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副主任等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高教系统干部。他们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70万余万元。
15、暨南大学体育部原副主任李兆森体育特长生招生受贿案
李兆森,案发时任暨南大学体育部副主任,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该校重点培养教师,校级十佳教师,1997-2001年全国优秀国家级裁判,曾担任第九届全运会比赛副总裁判长、2001年全国田径大奖赛(中山)总裁判长等职务。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万元,赃款22.4万元予以没收。
16、陕西经贸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汝聪受贿案
1997年在负责经贸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高汝聪当即让对方与他的“心腹”谈。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高汝聪依约到一个密室拿走了4万元的“红包”,3个月后又在另一个密室收受贿赂1万元。此外,高汝聪还私分公款1万元。6万元赃款为59岁的高汝聪换来有期徒刑3年。
17、武汉大学杨国录等违纪案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原副校长杨国录、研究生部原党总支书记张锡智、研究生部原副主任赵藤,在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犯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主要违纪事实有:(1)截留学费,私设小金库。1995至1997年,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留学生部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共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自费、委培研究生和“学位办”学费196万元,私设小金库。(2)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53万元。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经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研究决定,赵腾经办,研究生部12次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共计153.913万元。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各分得16万元;研究生部其他有9人各分得9.8万元,2人各分得5.5万元,另有3人共分得6万元。事后,赵腾等人将有关账目悉数销毁。2001年4月经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批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撤销三人行政职务。另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于2001年6月决定给予杨国录行政撤职处分。
(二)科研经费类型
1、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套取科研经费案
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孟江涛挪用科研经费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江涛,被控贪污27万、挪用237万科研项目经费,近日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湖南某高校2名教师伪造公文骗取经费案
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2011年12月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科研处副处长职务。
4、北京市某高校教师用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案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据检方介绍,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