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发7790电子集团入口首页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科大纪发〔2020〕27号·2020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各级党员干部的谈话函询。
第四条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第五条 谈话函询工作原则:依纪依规、实事求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快速处置、积极稳妥。
第六条 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谈话函询。
(一)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可查性不强,但有必要进行提醒的;
(二)问题简单、明确,不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
(三)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
(四)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合谈话函询核实的;
(五)综合考虑被反映对象的实际情况,运用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更合适、效果更好的;
(六)已经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但不宜直接了结的;
(七)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事项。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函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对收到的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实施谈话函询的初步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连同谈话(函询)方案、有关反映问题清单(摘要)、举报控告材料等一并呈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函询的,应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经批准谈话的,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经批准函询的,审查调查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审查调查室名义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进行谈话的,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应做好谈话工作记录,谈话结束后,将反映问题清单交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进行函询的,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被函询人可直接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函复,延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无故拖延、不回复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
(四)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其中,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应将《谈话函询结果处置呈批表》、谈话(函询)情况报告、举报控告材料、谈话工作记录、被谈话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等一并呈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应分级实施:
(一)谈话对象是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组织实施。根据情况,也可委托被谈话人的分管(或者联系)校领导实施谈话。
(二)谈话对象是二级单位非主要负责人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审查调查室组织实施。
(三)谈话对象是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的,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可根据情况派人参加。
(四)学校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对本条第(二)、(三)款所列党员干部直接实施谈话。
第九条 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的,应以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名义制发《委托谈话函》,委托其与被反映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发函回复审查调查室。
第十条 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收到委托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函复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应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十四条 被谈话函询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建议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谈话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回避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的;
(五)追查反映问题人员,甚至打击报复的;
(六)在谈话函询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七)其他干扰、妨碍谈话函询行为的。
第十五条 实施谈话函询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必发7790电子集团入口首页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科大纪发〔201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