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纪发〔2020〕26号·2020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员干部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针对各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其他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一级管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和干部。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建设缺失,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现不正之风或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单位党员干部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甚至掩盖问题、袒护当事人的;
(六)举报或投诉问题较多的;
(七)提拔或新任职的领导干部;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提醒约谈。对提拔或新任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要求的告诫、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上级巡视、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启动约谈。
第八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单位(部门)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约谈人一般为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或学校纪委委员。特殊情形,学校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约谈。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由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填写《约谈呈批表》,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发《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情况;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或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应当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备案。
第十三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纪委综合监察室。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分管校领导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于进行廉政约谈的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守保密纪律,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二)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七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约谈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必发7790电子集团入口首页党员干部约谈暂行办法》(科大纪发〔2018〕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