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适用
一段时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合力投入疫情防控,各级党员干部奋战在各条抗疫战线上,成为取得“战疫”胜利的中坚力量。回顾党的近百年发展史,在历次国家危急、人民危难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无不冲锋在前,全力彰显使命担当。本次新冠疫情防控更是如此,在医护、警务、社区等“最美逆行”的群体中,党员干部纷纷最早请战,坚守防疫最前线。但应看到,也有部分党员干部未能履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基本平稳,但国际疫情防控压力陡增,与新冠病毒的斗争还远未结束,防疫任务仍然任重道远。在此关键时期,经济与法律学院“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普及”志愿者团队,概要梳理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与疫情防控相关条文,以助力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懂法遵规、守纪尽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修订于2018年8月,是最重要的党内法规之一。《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旨在明责立规,划清行为红线。如何适用《条例》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惩戒,概要梳理如下:
一、对发表违法违规言论的惩戒
【适用情形】妄议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方针,或者公开发表虚假疫情言论,制造谣言的。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46、52条。
第44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46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52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对不服从疫情防控要求的惩戒
【适用情形】故意隐瞒本人及近亲属疫区接触史,或者不报漏报相关人员疫区接触史,或者不服从有关部门关于疫情期间隔离防控等措施的。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
第7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广西桂林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继昌隐瞒经停疫区情况被调查;湖北十堰楼台乡中心学校陶某隐瞒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史被调查。
三、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惩戒
【适用情形】政治责任感不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能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工作患得患失,裹足不前的;督促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不到位,走过场,做虚功,导致疫情管控不力,扩大传播的。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
第121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典型案例】湖南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科长李文杰擅离职守、临阵脱逃,被撤职;湖北黄冈市“一问三不知”的卫健委主任唐志红不作为被免职。
四、对不担当、不作为的惩戒
【适用情形】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防控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做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
第1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五、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惩戒
【适用情形】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占用,挪用,防疫,救济物资的。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2、112条
第102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1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
【适用情形】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有关疫情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对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地方反映,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舆情,即信访举报中涉及疫情防控问题,线索不及时处置,案件查处不当,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
第125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